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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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汉语为行政区划单位名称,中国在春秋战国时代便已经出现“县”,而且一直沿用至今,是历史极其悠久的行政区划单位,现在“县”为乡、镇的上一级行政区划单位。在中国,“县”传统意义上和法律地位上为第二级行政区划单位。除日本以外,作为中国以外国家行政区划单位的汉译,多将第二级行政区划单位译作“县”,如印度“邦”以下区划District译作“县”;汉语常将英文的county译作“县”,但对英国的行政区划单位county则译作“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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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历史
春秋时期,最初主要设置在各诸侯国的边疆之地,当时的秦、晋、魏等诸侯大国兼并了周围的其它小国,不再另行封建的,就在原来的国的地方设置为县。到了春秋后期,各国把县制推广到内地,渐渐地在边疆之地设郡,郡的面积比县大,但是地广人稀,行政地位比县低,但是军事力量和重要性则超过县。战国时期,各国疆域逐渐成型,即使边境也逐渐繁荣起来,才开始在郡下设县,逐渐产生郡、县两级制。
秦始皇统一六国建立秦王朝後,确立郡、县二级制,全国分为36郡,郡下设县。隋唐後,县相继隶属于府、州(郡),或军、监、厅。
- 秦朝时期,郡管县;
- 汉朝时期,郡、国管县;银雀山竹简《库法》云:“大县百里,中县七十里,小县五十里。大县两万家,中县万五千家,小县万家。”根据《汉书·百官公卿表》,县置令长,“万户以上为令,秩千石至六百石;减万户为长,秩五百石至三百石”。
- 汉朝以後,各个时期、各个地方或同一辖域因行政区划制度的不同,郡、府、州或军、监、廳所辖;
- 国民政府时期,之初为道所辖;之后撤道制,直接隶属于省(特别行政区);之后改隶属于行政督察区、直辖市或特别行政区。中華民國自1949年後實際統治的台澎金馬地區(自由地區),由省管縣;1998年進行省虛級化後,改由中央政府實際管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随着行政督察区名称的变更,除各直辖市均隶属于专区(行政督察专区)、地区或地级行政区,现除各直辖市、海南省直管县外均为地级行政区的下一级行政区。
[编辑] 数量
截至2007年,中国大陆共有1463个县、117 自治县[1],台湾地区(台澎金馬)18个县。
[编辑] 行政地位
- 按照管理层次,宪法规定县为直属省级政府管辖的“第二级地方行政单位”。实际上,在直辖市、实行省直管县的海南省,直接受直辖市和省政府的管辖,这种情况属于“第二级地方行政单位”;其他省、自治区则直接受地级行政区管辖,属于“第三级地方行政单位”。
[编辑] 人口规模
中国大陆县的人口规模(数据截至2002年12月31日)高于县级行政区的平均规模,按照人口12.8453亿,县级行政区2860个,每县级行政区的平均规模为63.13万人。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县人民政府
县的行政管理机构合称“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下面划分为若干部门(机关)。按照政府组阁形式分为组阁单位(政府组阁局)和直属机关(直属局)二类;按照性质性质分为行政机关和事业机关,以行政机关为主体。机关的人员按编制分属二类,即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
[编辑] 常设局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县人民政府(约2000年以后),常设局多政府组阁部门,除了政府办公室外,小县约为20个,大县35~40个。所有县的重要行政管理机构设置如下:
- 财政局、税务局(国税和地税分设,国税实行垂直管理)、公安局(警察局)、建设局、教育局、交通局、卫生局、农业局、文化局(文化、旅游、体育局)、司法局、环境保护局、劳动局(劳动及社会保障局)、商务局(招商局)、民政局、国土局、科技局、计划生育局、审计局、物价局,部分省区按照部门实行垂直管理的工商管理局、技术监督局。另外政府组阁包括检察院、法院。
[编辑] 非常设局
非常设局主要指依据各地地域、城镇化水平、人口规模、经济发展水平、生产和产业偏重设立的管理机构。如畜牧局、林业局有的并入农业局;水利局有的归入农业局,有的归入建设局或其他部门;海洋渔业局,沿海省份多设类似机构;文物资源多的县,设有文物局;旅游发达的县,设有旅游局;粮食主产区,设有粮食局,主要负责粮食储备;房地产发达县,设有房屋局(房屋产权局);城镇化水平高的经济发达县设有规划局;经济发达、城镇化水平高和城镇规模大的县,设有园林局、环卫局等等类型。另外,由于安全生产事故的频发,自1990年代,自上而下原来隶属经委的安全生产委员会非独立临时组织,变为安全生产委员会(小编制),现已转变为政府的独立常设机构安全生产监督局(安监局)。
[编辑] 直属机关
指带有行政管理机构性质的政府单位,但不属于政府组阁局。如信访局,各县均有设置,多直属政府办公室管理。如负责城镇绿化、环境卫生管理的园林局、环卫局(环卫所)、民防办,很多属于计划经济时代的管理机构,机构改革未撤并但具有行政职能非重要部门如农机局、畜牧局、蔬菜局、物价局等机构。
[编辑] 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在中国大陆的各个时期,被赋予很多含义,作为承担政府行政职能的单位,多为政府机构管辖的二级单位,并具有某种职能。有的在财政方面和主管单位统一核算,有的属于独立机构。如交警队主要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监督,属于县公安局管理;公安派出所为县公安局派驻各个镇或经济地区的安全事务,属于独立的事业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