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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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员组成,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1]。由于司法权受到立法机关和执政党的约束,司法独立难以保证。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特别重大的第一审案件,涉及驻香港、澳门军队的第一审案件,涉及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所称的国家行为的第一审案件;接受以高级人民法院为第一审的上诉;受理各类申诉案件;复核所有死刑案件;对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不得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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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内设机构
- 立案庭:对办理的各类案件进行立案,审查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处理非诉来信、采访,审理管辖争议案件,处理司法救助申请,以及负责对案件审理的审限流程管理。
- 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相关的涉外内审案件,审查死刑备案材料等,指导全国各法院的减刑、假释工作。
- 刑事审判第二庭:审判涉嫌经济类犯罪的案件,如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等。
- 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有关婚姻家庭、劳动争议、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传统民事案件。
- 民事审判第二庭:审判有关国内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案件,审判国内证券、期货、票据、公司、破产等案件。
- 民事审判第三庭:审判有关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以及科技成果权、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案件。
- 民事审判第四庭:审判有关海事案件,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审查申请撤销、承认和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外国法院判决的案件。
- 行政审判庭:审判有关行政案件和行政赔偿案件。
- 审判监督庭:审判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民事(不含知识产权、海事等)生效裁判提出抗诉的案件,检察院机关提出的抗诉案件等。
- 执行工作办公室:执行最高人民法院一审生效法律文书,负责案件的执行工作等。
- 研究室:办理审判委员会会务,起草司法解释,负责宏观调查研究、司法统计、办理人权方面的事务等。
[编辑] 历任院长
-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2]任命沈钧儒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期1949年10月至1954年10月;
-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選舉董必武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期1954年9月至1959年4月;
- 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選舉谢觉哉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期1959年4月至1965年1月;
- 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選舉杨秀峰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期1965年1月至1975年1月;
- 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任命江华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期1975年1月至1978年3月;
-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選舉江华继续担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期1978年3月至1983年6月;
-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選舉郑天翔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期1983年3月至1988年3月;
-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選舉任建新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期1988年至1993年;
-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選舉任建新继续担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期1993年至1998年;
-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選舉肖扬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期1998年至2003年;
-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選舉肖扬继续担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期2003年至2008年;
-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選舉王胜俊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期2008年至2013年。
[编辑] 注释
- ^ 《江泽民文选》人民出版社2006,第一卷112页 “各级政权机关,包括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都必须接受党的领导”。这种领导往往通过中国共产党政法委员会实现。
- ^ 注:在全国人大会议召开前的1949年至1954年,其职能由全国政协会议代替
[编辑]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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